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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如下: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刑法规定了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超过上述法定追诉时效的,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这种特赦命令具有终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被害人提出告诉为前提。被害人没有提出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对这类案件的追究就失去了法律基础;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免于处罚的情形如下: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如下: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刑法规定了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超过上述法定追诉时效的,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这种特赦命令具有终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被害人提出告诉为前提。被害人没有提出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对这类案件的追究就失去了法律基础;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免于处罚的情形如下: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说来,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过,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职权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有权发布特赦令的是
今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决定依据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对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决定自8月29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介绍,特赦制度是一个国家依照法律对特定的罪犯、犯罪给予赦免或者减轻的一种制度,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历史上我们从1959年到1975年曾经进行过七次特赦,充分发挥了特赦的感召作用。
“这次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和世界反法西斯胜利70周年的历史时刻,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对部分罪犯进行特赦,反映了我们制度的优越性,也反映了我们执政的自信。”郎胜说。
据介绍,这次特赦主要是四类人,第一类人的人数不多,即你说的老年人,参加过解放战争和抗日战争的,现在正在服刑的罪犯人数不多,年龄都在80岁以上。除了考虑到赦免一些老年人以外,还对一些未成年罪犯这次也要进行赦免。
“这些人都涉及到如何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在社会如何得到有效安置和生活的保障,有关部门都做了一些具体的安排,也做了周密的考虑。”郎胜说。
程序
经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裁定以后予以释放
关于特赦执行问题,即老年人、少年犯的后续执行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介绍,对这些人的执行都有后续如何执行到位,特赦决定规定了法律程序,对于符合决定所规定的特赦条件的这些人,要经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裁定以后予以释放。
在特赦决定通过,******发布特赦令以后,根据决定和特赦令的条件有一个法律程序。
后续
对特赦对象将采取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
李寿伟表示,除了法律程序以外还有一些衔接的工作,这个也有一些安排。
“比如对一些老年犯,有80岁以上的是第一类,后面75岁生活不能自理的,也不是让他们简单的回去,对这些人还要采取安置措施,特别是其中有一些没有工作单位,甚至是没有法定赡养人,也没有固定收入的,有关部门都要采取一些措施予以安置。”李寿伟说。另外还要依法采取救助措施,包括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等。
李寿伟透露,对未成年罪犯,国家对其赦免,是体现国家对其感化,但不是一赦就不管了,还要对他们进行教育和管理,帮助他们能够通过这次特赦接受法制教育,能够进一步的树立遵守法律、遵守宪法的意识,更好回归社会,成长为社会所需要的守法公民。
李寿伟说,对特赦工作,除了今天人大常委会通过特赦决定后,还要发布******特赦令,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好,这样才能依法有序,使这次特赦,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法律分析:有权发布特赦令的是国家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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